世界上有没有与世隔绝的地方
0 2022-03-25
有这样的说法,但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成立,即不知者可以成立,无知者则不在此列。
对法律规定的不知,也称法律认识错误。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等于无知,不成立无罪的前提。已经生效的法律,采用的是推定知道的方式。即如果你自己确实不知道或装着不知道,那就等价于无知,不能作为免责事由。
因为知晓法律是你的义务,你没主动履行,犯了事情就是你自己的责任了,不能怪别人。
例外情况,比如你对某条法律的理解不是太确定,在做某件事情前你觉得有可能会触碰,于是向相关部门咨询并拿到了回函。
然后你实施了该行为,最后实际上回函是错的,你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,这样的情况下,你就是无罪的,因为此种情况下你是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的。
对事实的不知,也称事实认识错误。这个目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,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。1、具体事实认识错误:
(1)打击错误:即打错人,本来准备打A,结果枪法不好,打死了A旁边的B。这种情况下目前有争议,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解决方式不一样,在此不展开,感兴趣的可以去查相关资料了解。(对刑法感兴趣的,这些问题要整明白,不然光看法条一点用都没有。)
(2)对象错误:即认错人,本来想杀张三,结果杀死了张三的同胞兄弟张四。这种错误不影响定罪,成立故意杀人既遂。这种无知不成立无罪。
(3)因果关系错误: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、事前故意、结果的提前发生三类。
第一,狭义的因果关系,此类情况成立犯罪既遂,不成立不知。
第二,事前故意,这种情况又是三种学说,其中第一种学说认为系过失,一定范围内成立不知。其他两种学说均认为不成立不知。
第三,结果的提前实现,这种情况主要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。已经着手,不成立不知,未着手,在一定范围内成立不知。
2、抽象事实认识错误:
(1)对象错误:主观上想犯轻罪,实际行为却犯了重罪。从重罪角度来说,允许成立不知,按轻罪处罚。
(2)打击错误:主观上想犯重罪,客观上出现轻罪结果。虽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情况,但无不知的前提。
综上,不知者无罪,在刑法领域来说,大多数情况都是不成立的,但如果其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,是有可能存在的。即有这种说法。
谢谢邀请:
一、持证上岗,不知者禁入。越界者,依法追究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(或专利领域)罪】。加大普法力度,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!
二、不冤枉无辜,不搞不教而诛。实行首问负责制,谁用人,谁培训;谁批准,谁担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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