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个月让男朋友给两千
我想这个事件足以让人明白到底是自由更重要,还是金钱更重要。
阿民给了花花相当优越的物质条件,什么都不用干就能获得两万元的生活开支,这应该算得上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费用。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,花花失去了人生自由,几乎哪儿都不能去,要做到被阿民“随叫随到”。
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,阿民对花花并非出自爱情,而是属于金钱和肉体的等价交换。我想这一点任何人都能看出来,包括花花本人。
但花花并没有因此直接斩断这段交易,而是这样生活了三个月之久,我想归根结底她还是无法逃避每月2万元的巨大诱惑吧。但是,到底什么才是最重要的,时间能够证明一切,三个月之后,花花想要离开,但是阿民死缠烂打不准她离开,但这并没有让花花崩溃,真正让她崩溃的是,阿民不再给她生活开支,她面临交不起房租的巨大困境而情绪失控。
这时,花花的心路历程应当是,想要离开,却发现自己没有自立的能力,又害怕阿民的死缠烂打,因此到最后她更倾向于过没有自由但物质不愁的生活。这应当说是某一类女人的共同悲哀,她们向往自由,但却没有自由飞翔的生存能力,只能被金钱困囿在牢笼当中,幻想着就这样得过且过。殊不知,等她们容颜耗尽的时候,连这种得过且过的可能性也荡然无存,那个时候她们才会发现,她们的翅膀已经完全退化,再怎么努力也无法生长。
这里,我额外讨论一个问题,阿民束缚花花自由的行为,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》刑法第238条 【非法拘禁罪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,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从行为上看,阿民通过各种方式威胁花花不准出去,并让在某个范围之内让自己“随叫随到”,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,但本案中花花之所以被限制人生自由,也有她自己的缘故,她为了能够获得阿民定期给付的2万元生活费,听从阿民的安排,放弃了自己的人生自由。
“受害人许诺”属于刑法上的免责事由,而本案中花花的情况就属于受害人许诺,她将自己的人生自由交付给阿民处置,因此,阿民并不属于非法拘禁。
但是,如果有一天花花不再为了2万元生活费而许诺阿民剥夺自己的人生自由,阿民通过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继续剥夺花花的人生自由,那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了。
总之,我认为一个人还是要自立自强,才能牢牢掌控自己的人生,才能更长远地获得自己的幸福。
吃人家的嘴软,拿人家的手短。一个20岁的年轻女孩,遇到有家室的男人,男人提出每月给1万元负担房租费,外加1万元零花钱,可以不用上班,但是随叫随到。并且禁止女孩随便逛街和结交朋友。看到别人的巨额馈赠,不想想为什么。还想着从此过上逍遥自在的生活,这脑袋除了问题,需要治疗了。
自己经济拮据的时候,只想到别人的巨额馈赠,无视个人生活自由的重要,这样持续三个月后,发现自己失去的自由,想要拒绝别人的巨额馈赠,遭到别人的威胁。
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。女孩到了进退两难的地步,既无钱负担以后的房租,又纠结于自己的自由。无奈只好报警解决。最后搞得失财失色。
曾经梦想着自己得到了所谓的真爱,连真爱是什么都自己搞不懂。拿着自己的肉体和金钱的交易永远都不是爱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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