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注重证据还是事实(打官司事实重要还是证据重要)
大多数情况下,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案件的全部“事实”一致认可。如果双方当事人真的一致认可“事实”,法官会要查明是否是虚假诉讼。如果属于虚假诉讼,会受到法律处罚的。
正因为双方当事人不可能一致认可案件“事实”,法官也不可能参与当事人交易或侵权的全过程,因此,法官如何判断当事人讲的“事实”?只能靠记录、反映“事实”的证据,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声泪涕下讲的事实。
有人说证据并不一定反映事实,这话没错;有人说,认定证据是有主观动机的,这话也没错。法律关于证据的各种规定,就是为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,就是为当事人依法举证、为法官依法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制订的规矩。在法官的指挥下,各方当事人通过合法举证,使法院认定的“法律事实”最大限度接近、逼近案件本来的事实。
如果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(包括合法性、真实性和关联性),来分配举证责任,我们就可以认为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没有问题。
如果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中立地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分配举证责任,那就需要当事人自己来举证,自己承担举证责任。
如果是这样的话,那么显而易见,谁熟悉法律规定、谁有诉讼经验、谁具备专业的举证能力,谁就更容易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案件“事实”,谁就更容易胜诉。
诉讼就好比一场拳击赛,当事人作为拳击手,你没经过任何专业训练,也拒绝任何专业辅导和专业帮助,就贸然上场与对方搏击,打输了只能怨你自己,怨你自己无知,怨你自己不了解法律规定,怨你自己道听途说,怨你自己自以为是。
法院认定的是法律事实,而不一定是客观事实,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将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的符合客观事实。
在认定法律事实时,依据的就是证据。
所以,对当事人来说,打官司比的就是证据,谁的证据更有力,更充分,法院就会采纳其主张的事实。
所以,从事实认定的角度来讲,法院更重视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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